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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告知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要求,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已于近日发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7号),进一步明确对本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具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4月份)起,本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附件3)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当月,根据不同的扣税凭证,按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处理。

  1. 经审核检查结果属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对比异常的,由税务机关经过技术处理允许其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为允许抵扣的发票当月,按照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相符发票办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并于次月纳税申报前申报抵扣。
  2. 经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的问题,即一般性违规的行为,不允许其申报抵扣,并要求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处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即涉嫌偷骗税,不允许其申报抵扣,并要进行立案查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比异常发票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行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申报抵扣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余额全部转为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6行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被允许申报抵扣”的份数、金额、税额栏。若这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的,按上述第五条第2点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